(2017)晋0829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斌龙与被告平陆县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龙,平陆县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423号原告:赵斌龙,男。被告:平陆县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柴煜。被告: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京军。原告赵斌龙与被告平陆县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