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迈克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迈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刑终6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迈克,男,1998年4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岱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岱山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8月被行政拘留六日。现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迈克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浙092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迈克有期徒刑九个月;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李迈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迈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迈克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迈克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迈克撤回上诉。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92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琼审 判 员 王奇红代理审判员 宋寅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