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申请执行江建福、郭淑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江建福,郭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法定代表人胡学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曹俊东,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建福,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郭淑梅,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建福、郭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