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皓、李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皓,李振,肖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521-2号申请执行人张皓,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李振,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肖旭英,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30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旭英名下的车号鲁Y×××××号轿车一辆。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旭英所有的鲁Y×××××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楠审判员 栾永利审判员 赵艳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成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