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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皓、李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皓,李振,肖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521-2号申请执行人张皓,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李振,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肖旭英,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30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旭英名下的车号鲁Y×××××号轿车一辆。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旭英所有的鲁Y×××××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楠审判员  栾永利审判员  赵艳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成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