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监1号原审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志刚,董事长。住所地:临沭县城南工业区泰安路中段。原审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原审被告: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号。原审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鲁1329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季文涛审判员 陈清寒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江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