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6247顾晨依与费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晨依,费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6247号原告:顾晨依,女,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费卫忠,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顾晨依与被告费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玲独任审判。因被告费卫忠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丁亦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玲主审、人民陪审员邱玉芳参加评议。因原告顾晨依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以书面形式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顾晨依负担。审 判 长 丁亦辛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宽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