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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泽稳与南充市潇太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稳,南充市潇太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275号原告:李泽稳,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本艳、黄真树,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潇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谢国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稳与被告南充市潇太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9元,由原告李泽稳负担。审判员 秦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