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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康红艳与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红艳,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第690号原告:康红艳,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漳县武阳镇人。被告:金刚,男,现年34岁,漳县武阳镇人。原告康红艳与被告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康红艳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红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红艳负担。审 判 长  魏宗仁审 判 员  李兴伟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