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康红艳与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红艳,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第690号原告:康红艳,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漳县武阳镇人。被告:金刚,男,现年34岁,漳县武阳镇人。原告康红艳与被告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康红艳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红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红艳负担。审 判 长 魏宗仁审 判 员 李兴伟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