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静娴与黄妙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娴,黄妙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777号原告:黄静娴(又名黄连锦),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告:黄妙营,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原告黄静娴诉被告黄妙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静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书。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原告黄静娴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方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春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