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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6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通十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徐郭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十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徐郭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6746号之一原告:南通十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81号B幢1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涵,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郭峰,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南通十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郭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8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十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己减半),由原告南通十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卫华审 判 员  周继鹏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凤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