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966365元,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