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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郭某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刑初77号自诉人郭某甲,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人郭某乙,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郭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某某以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邢黎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