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鞠天存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鞠天存,莱州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00号申请人:鞠天存,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莱州市驿道镇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02174247。法定代表人:盛全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鲁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鞠天存与莱州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乙方莱州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给付甲方鞠天存人民币43922.60元,款分二次交付:2017年5月30日前、9月30日前分别付款20000元、23922.6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鞠天存与莱州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