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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宾市南溪区支行、郭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宾市南溪区支行,郭昌平,曾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宾市南溪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东段233号。法定代表人:文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萃,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昌平,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曾万强,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2016)川1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万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郭昌平与曾万强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郭昌平转让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5.497%股权给曾万强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