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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执58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谢敬铭申请刘旻鑫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29732.78元,承担执行费12697.33元。本院已执行5000元,尚有1024732.7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执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