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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连红与XXX、许连海、许连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连红,XXX,许连海,许连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421号原告:许连红,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XXX(曾用名:李庆林),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许连海,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许连冰,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连红与被告XXX、许连海、许连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许连红于2017年5月17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连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连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元,由原告许连红负担。审判员 汪 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