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北京薄荷时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北京薄荷时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939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北京薄荷时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街6号楼6层602。法定代表人:李忠蓉,经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北京薄荷时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雅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