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3行审23号申请人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李顺江,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陈幻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枣阳)质监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市质监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枣阳)质监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奥公司)在2014年10月投得枣阳市第五中学运动场工程标书,并于2014年11月开始施工,2015年3月铺设跑道面层,工程完工后于2015年5月10日通过工程质量交付验收。后根据专项检查的需要,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枣阳市第五中学的运动场塑胶跑道进行了执法检查,并现场抽取了样品。经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中心出具了№:GT150151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校铺设的13mm透气型塑胶跑道(合成材料跑道面层),垂直变形、耐久性能(168h)-拉升强度不合格。后又经委托武汉久天会计事务所专项核查,赛奥公司生产、销售并用于枣阳市第五中学的合成材料跑道面层,其工程量为6133.34平方米,工程单价为120元/平方米,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80160.85元,其中利润为49066.72元。2016年6月23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案移交市质监局办理。2016年9月26日,市质监局认为赛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13mm透气型塑胶跑道(合成材料跑道面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四项、第九条第五项、《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指导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赛奥公司作出(枣阳)质检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9066.72元;2、处货值金额780160.85元50%的20%罚款,计78016.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7082.72元。2017年4月27日市质监局送达了(枣阳)质监催执字(2016)16号催告执行通知书,限赛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赛奥公司仍未履行,故市质监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市质监局作出的该决定,认定赛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13mm透气型塑胶跑道(合成材料跑道面层)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三、四项、《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指导标准(试行)》之规定,对赛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依照法律程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执行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阳)质监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道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