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龙飞与王佳妮、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飞,王佳妮,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390号原告:王龙飞,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峰,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妮,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商鼎路北和顺街东)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厦*楼。主要负责人:杨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龙飞与被告王佳妮、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龙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王龙飞负担。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陈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