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4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某波、黄某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波,黄某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粤0514民督8号申请人周某波,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申请人黄某镇,男,汉族,1978年3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人周某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某波称,被申请人黄某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2月25日向申请人周某波借到人民币现金8万元。此后,申请人周某波多次要求被申请人黄某镇归还借款,但被申请人黄某镇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该事实有被申请人黄某镇签名并交付申请人周某波执存的《借条》一张为据。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周某波向本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要求限期被申请人黄某镇归还申请人周某波借款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波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某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某波借款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600元,由被申请人黄某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