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诉刘磊、张天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刘磊,张天天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241号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华,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刘磊,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天天,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张天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由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庆美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冠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