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5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燕恒与刘雨鑫、宋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恒,刘雨鑫,宋巍,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5932号原告:刘燕恒,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刘雨鑫,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周村区。被告:宋巍,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周村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恒与被告刘雨鑫、宋巍、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恒���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燕恒负担。审判员 冯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逯旖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