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崔光与聊城市XX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光,聊城市XX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民二庭拟稿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129号原告:崔光,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XX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三里铺风景小区13号楼452室。法定代表人:武来斌,总经理。原告崔光与被告聊城市XX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