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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项轶群与陶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轶群,陶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923号原告:项轶群,男,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陶雪娟,女,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轶群与被告陶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轶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项轶群承担。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