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冈市益辉杰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子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益辉杰商贸有限公司,张子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02民初1047号原告:黄冈市益辉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AU6G7H。法定代表人:王荣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子益,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黄冈市益辉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辉杰商贸)与被告张子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益辉杰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0日,被告张子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益辉杰商贸借款8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3%,并且被告自愿以其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的土地(冈国用2005第001603059号)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同时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推诿未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具状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子益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黄冈市益辉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本息共计90万元。逾期未付,则从2017年6月2日起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子益负担5900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曼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