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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烟台福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烟台福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东华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原交通银行烟台市福山支行)。被执行人:烟台福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东华实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福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东华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吊销营业执照多年,现无任何资产,无任何人员。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福执字第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一礼审判员  姜厚元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修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