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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国平、林奕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平,林奕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平,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林奕根,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淳安县。王国平与林奕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国平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林奕根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奕根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国平案款3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国平如发现被执行人林奕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