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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越申请执行刘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越,刘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96-8号申请执行人王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刘明云,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王越申请执行刘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明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县汇金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明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县汇金支行的账户存款元(账号:6221882600108******);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明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县汇金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2188260010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