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照峰,宋传美,郭传生,杨新光,张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郭照峰,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宋传美,女,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郭传生,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杨新光,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成军,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照峰、宋传美、郭传生、杨新光、张成军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照峰、宋传美、郭传生、杨新光、张成军银行存款2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邴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