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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孟昭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昭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29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任蒙,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福星路*号*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7********。变更保全申请人(××):莱芜市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孟昭坤,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任蒙、莱芜市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昭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莱芜市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鲁S×××××号轿车一辆。××任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任蒙提交给本院的现金10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7日止。二、解除对××莱芜市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鲁S×××××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孟昭坤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亓东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