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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妙云和梁献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妙云,梁献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民初1530号原告黄妙云,女,193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退休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芹(系原告女儿),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梁献文,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黄妙云与被告梁献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妙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芹、被告梁献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妙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腾交城关区甘家巷90号房屋。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婆媳关系。2001年12月26日,被告结婚用房,被告丈夫乔沪于2003年-2008年在杭州打工,2008年9月回兰州,9月出走至今无音信,被告有了安置房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退还房屋,被告至今不予理睬。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梁献文辩称,涉案房屋是其与乔沪的婚房,乔沪长期在外地不回家,其女儿现在精神分裂症,给孩子看病没地方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黄妙云与被告梁献文系婆媳关系,被告梁献文与原告黄妙云的长子乔沪20**年登记结婚,乔沪系初婚,梁献文系二婚,带一女儿。2002年8月8日原告黄妙云取得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甘家巷80号102室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兰房(城房改)字第119255号。被告梁献文与原告儿子乔沪结婚后即在该居住至今。另查明,被告梁献文于2014年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酒泉路街道办事处配售五一新村1区1号604室廉租房。现原告黄妙云因被告名下已经有了安置房且其小儿子没有结婚,需要房子等原因,要求被告腾交涉案房屋,遂酿成纠纷。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已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作为父母,给成年子女安排结婚用房不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现被告梁献文名下有廉租房,不存在无房居住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献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黄妙云腾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甘家巷80号102室的房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梁献文承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黄妙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雨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丽????????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