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晓波与保定市珍宝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波,保定市珍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852号原告:朱晓波,男,199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保定市珍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升级工程清平路13号。法定代表人:林立建。原告朱晓波诉被告保定市珍宝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朱晓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晓波负担。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