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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更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兴勇危险驾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兴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更119号罪犯王兴勇,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现在乐清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浙0382刑初2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兴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王兴勇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兴勇减去拘役五日(刑期至2017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熙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