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1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兆与史建军、刘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兆,史建军,刘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1052号之一原告:蒋兆,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史建军,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刘建霞,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兆与被告史建军、刘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时,发现被告刘建霞的公民身份号码有误,经公民身份系统查询,没有找到与“”相关的结果,致使法律规定起诉要有明确被告的要求无法实现。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俞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