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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1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兆与史建军、刘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兆,史建军,刘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1052号之一原告:蒋兆,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史建军,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刘建霞,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兆与被告史建军、刘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时,发现被告刘建霞的公民身份号码有误,经公民身份系统查询,没有找到与“”相关的结果,致使法律规定起诉要有明确被告的要求无法实现。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俞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