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春芳与张乐军、党存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芳,张乐军,党存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930号原告:罗春芳,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3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张乐军,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党存瑾,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1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原告罗春芳与被告张乐军、党存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罗春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罗春芳负担。审判员 罗宏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