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崔永柱、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永柱,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监4号原审原告:崔永柱,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审被告: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贾象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222472-4。法定代表人:李长茂,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崔永柱与原审被告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冀0983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期间,发现本案具备再审条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庆红审判员  张 仙审判员  刘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