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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海艳与田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艳,田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563-1号原告刘海艳。被告田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艳诉被告田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海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保全费220元,共计277元,由原告刘海艳负担。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