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海艳与田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艳,田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563-1号原告刘海艳。被告田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艳诉被告田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海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保全费220元,共计277元,由原告刘海艳负担。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