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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罗灯志、沈胜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灯志,沈胜香,田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灯志,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胜香,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罗灯志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明波,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上诉人罗灯志、沈胜香因与被上诉人田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灯志、沈胜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灯志、沈胜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罗灯志、沈胜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德先审判员  刘小成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