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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卫东、马喜忠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卫东,马喜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29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卫东,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唐山市路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喜忠,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卫东因与被上诉人马喜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8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卫东于2017年5月17日明确表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卫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准许上诉人宋卫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静审 判 员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