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邵某与董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董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169号原告邵某,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赤峰市。被告董某,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董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抒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