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9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与符珍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符珍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9085号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头山社区南环路东3栋,组织机构代码683758709。负责人胡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永榕,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符珍球,男,汉族。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诉被告符珍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永榕、陈美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珍球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诉称,其向被告符珍球供应“深圳市高瑞斯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所需混凝土。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的要求供应混凝土给被告,但被告却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且自2014年2月18日最后一次供货后,被告一直没有再要求原告供货,至2014年11月16日对帐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深圳市高瑞斯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混凝土款657,379元。2015年7月1日被告付款30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混凝土货款共计357,379元。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377,379元以及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15日为73,162.19元;计算公式2011年11月16日至2015年6月30日以657,379元为基数,计算得利息36,977.57元(657379元×2.5‱×225天),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以357,379元为基数计算利息36,184.62元(357379元×2.5‱×405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符珍球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原告深圳市德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制表《商品混凝土货款确认书》,被告符珍球签字确认,内容为符珍球先生从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4个工地先后用我公司商品混凝土,核对后欠我公司货款如下(见对账单),工地名称为市高瑞斯实业有限公司厂房,欠款657,379元。2015年7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出具《支票》,被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向原告转账300,000元。以上事实,有《商品混凝土货款确认书》、银行支票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已经依约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确认,欠款657,379元,仅在2015年7月1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向原告转账300,000元,尚余欠货款357,379元,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符珍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货款人民币357,3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57,3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8月15日起计至本院指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燕 云书 记 员 周敏(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