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萍乡市瑞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易泉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瑞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易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瑞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易泉海本院在执行萍乡市瑞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易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泉海银行存款303037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