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罪犯陈丽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更306号罪犯陈丽芹,女,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牟定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丽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7年5月9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丽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何丽萍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源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