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尤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7刑初17号公诉机关永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某,男,彝族,云南省永仁县人,住永仁县。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跃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尤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永仁县城区由苴却路进入永盛路,19时50分,当车行驶至永仁县城区永盛商大药房门口路段掉头时,与许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尤某负全部责任。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尤某静脉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30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尤某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永仁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应当定罪处罚。被告人尤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