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永运与唐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运,唐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058号原告徐永运,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身份证号码:330324195708305472,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检察院旁。被告唐立云,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身份证号码:430124196406159390,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道林镇烧汤河村泉塘子组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运诉被告唐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立云承担。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