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丽华与陈维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华,陈维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696号原告:韩丽华,女,汉族,1949年11月8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陈维波,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原告韩丽华诉被告陈维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韩丽华于2017月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丽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丽华负担。审判员 吴中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