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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丽华与陈维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华,陈维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696号原告:韩丽华,女,汉族,1949年11月8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陈维波,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原告韩丽华诉被告陈维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韩丽华于2017月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丽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丽华负担。审判员  吴中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