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姚xx与被告薛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x,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834号原告:姚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律师。被告:薛xx,女。原告姚xx与被告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生活急需于2011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后陆续归还部分借款,现尚欠30000元未还。经原告催告,被告一直拖延不归还,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有薛xx向姚xx借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后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借条所涉借款在被告单位附近现金支付,支付金额65000元;被告借款后陆陆续续归还了35000元,尚欠3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及时归还所借款款项。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向被告主张催告后的逾期还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xx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薛xx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代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汶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