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恢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建芳与秦梅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芳,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42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芳。被执行人秦梅。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当事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建芳以本案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97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