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民初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正良与临沧星美置业有限公司、闫静东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良,临沧星美置业有限公司,闫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民初26号之四原告:刘正良,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晨、陈伟,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临沧星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249556-7;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闲庭水榭25幢。法定代表人:闫静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闫静东,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现住临沧市临翔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华,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正良诉被告临沧星美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闫静东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2日,原告刘正良就其所诉第2项诉讼请求即“确认原告刘正良在临沧星美置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0%并由两被告临沧星美置业有限公司及闫静东变更相应工商登记信息”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正良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良对其第2项诉讼请求即“确认原告刘正良在临沧星美置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0%并由两被告临沧星美置业有限公司及闫静东变更相应工商登记信息”撤诉。审 判 长  段晓玲审 判 员  乐俊培人民陪审员  李玉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