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王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王付军,范瑞风,张宗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营业场所:元氏县长春路25号。负责人:孙会军,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付军,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瑞风,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凯,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付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9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据以认定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的依据是王泽鹏生前所工作的单位,但该单位注册时间与出具证明内容存在矛盾,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分析认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9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关注公众号“”